以史为鉴,以律为师!
安居,为佛教僧团中一项修行制度,又称为坐夏、结夏、结制等。“安居”的梵语为va^rs!ika 或 vars!a,巴利语vassa,意译为“雨期”。印度的夏季有近三个月的雨季,佛制,在这三个月间,出家人应避免出行,当聚居一处,专致修行,故译为安居[1]。此因雨季外出,恐伤虫类,招世讥嫌;又暴雨偏多,比丘之随身器物,恐多飘没,故立此制。
中国佛教的安居法制,始于姚秦,一向以四月十六日为始,而终于七月十五日[2]。然《大唐西域记》中玄奘法师曾核考天竺、震旦之历法,以为当自五月十五始,终于八月十五[3]。验之诸部,此说当是[4]。
安居多摄于夏时,然亦有冬季安居者,《大唐西域记》曾数及“羯霜那国”僧团以“十二月十六日入安居,三月十五日解安居”,因为此国斯时多雨,正符梵文va^rs!ika之原意[5]。汉地禅门亦有仿之而行“冬安居”者[6],此风后亦传至日本。
诸部律中,有“前安居”“后安居”之说[7],自五月十六日开始的为“前安居”,六月十六日起是为“后安居”。西藏诸部安居自六月十六始,当即此“后安居”[8]。“前安居”、“后安居”,皆以九旬为限[9]。安居之末一日[10]为自恣日[11]、受岁日。
安居未竟而出,谓之“破夏”[12],未行安居,谓之“失夏”。东土律门,以“坐夏”与“受岁”捆绑,认为未安居或“破夏”者不得岁,不增法腊[13]。此实为一大误解!唐·义净三藏对此风曾作严肃批评:
“凡诸破夏,苾刍但不获其十利,然是本位,理无成小。岂容昔时受敬,今翻礼卑?习以成俗,本无凭据,依夏受请,盗过容生。故应详审,理无疏略。宜取受戒之日以论大小,纵令失夏,不退下行。寻捡圣教无文,谁昔遣行斯事?”[14]
这是说:“破夏”者唯不获比丘之十利[15],并没有不增法腊、不得受岁之说[16] 。比丘相见,以受戒前后论长幼,纵然失夏,不退法腊。否则会出现长老拜新学之类违背教制的举动!义净三藏对此很重视,在《寄归传》初始就作出了批评[17]。
法腊本来是比丘得戒后的年资,僧中排班定序,以法腊论长幼。但中国的僧史中,有几件非常特别的例子,“法腊”竟能“自减”和“赠予”,这也可算作趣闻了。
自减法腊的例子,出自《高僧传》。
《高僧传》卷二《昙无谶》:
“有张掖沙门道进,欲从谶受菩萨戒。谶云:‘且悔过!’乃竭诚七日七夜。至第八日,诣谶求受。谶忽大怒。进更思惟:‘但是我业障未消耳。\’乃戮力三年,且禅且忏。进即於定中,见释迦文佛与诸大士授己戒法。其夕同止十余人,皆感梦,如进所见。进欲诣谶说之。未及至数十步,谶惊起,唱言:‘善哉,善哉,已感戒矣!吾当更为汝作证。’次第於佛像前为说戒相。
时沙门道朗,振誉关西。当进感戒之夕,朗亦通梦。乃自卑戒腊,求为法弟。於是,从进受者,千有余人。传授此法,迄至于今,皆谶之余则。”
道朗法师示以谦卑,良可赞誉。然“自卑戒腊”,毕竟于圣教无闻。或以彼时佛法传来未尽之故也。
赠赐夏腊,始于武周。当时,有道士杜乂,愿出家为比丘。武则天大为嘉奖,赠赐三十腊!新学比丘,骤然便是耆年长老!此实褒美太过,于法不合[18]。
唐穆宗时,天宁军节度使刘总[19]剃发,朝廷赠五十腊、赐紫袈裟[20]!而刘总曾弑父杀兄,于律当属遮难之人,不堪受戒!此之颁赐,虽美其归化,然于圣教之不符亦远矣!
此后,后梁朱温以钱镠来归,赐其出家之子法腊三十、并紫袈裟[21]。这不知是不是最后的“赠予”了。
治佛教史之名家汤用彤先生评价这类事例说:
“帝王可干预僧人之修持,而僧徒纪纲,渐至破坏矣。”[22]
乱曰:
僧纲有序,高行怀远。
以史为鉴,以律为师!
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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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] 《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》卷四,解释安居为:“形心摄静为安,要期在住为居”,是典型的中国式训诂。
[2] 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·安居策修篇第十一》
[3] 《大唐西域记》卷八:“印度僧徒依佛圣教,皆以室罗伐拏月前半一日入雨安居,当此五月十六日;以頞湿缚庾阇月后半十五日解雨安居,当此八月十五日印度月名依星而建,古今不易诸部无差。良以方言未融,传译有谬,分时计月致斯乖异。故以四月十六日入安居,七月十五日解安居也。”
按:经典有云四月十五为释迦佛诞生、成道、涅磐日(今西藏尚以此日为佛诞节)。或神州律师,因此致谬?!
[4] 然亦随方设教,或无可厚非。
[5] 《西域记》卷一云:“羯霜那国……冬末春初,霖雨相继。故此境已南,滥波已北,其国风土,并多温疾。而诸僧徒以十二月十六日入安居,三月十五日解安居。斯乃据其多雨,亦是设教随时也。”
[6] 丛林称为“冬参夏讲”,时间多为十月十五日至翌年正月十五日。然禅门此项,不如律门行事讲究、严格。
[7] 《四分律》卷五十八有“三安居”之说:“有三种安居:前安居、中安居、後安居。”
[8] 藏地苦寒,夏时颇短,雨季阙如。所制安居,为一个半月。此亦随方毗尼。
[9]《南海寄归内法传》卷二《五众安居》:“若前安居,谓五月黑月一日;後安居,则六月黑月一日。唯斯两日,合作安居,於此中间,文无许处。至八月半,是前夏了;至九月半是後夏了。”《大唐西域记》卷二:“故印度僧徒依佛圣教坐两安居:或前三月,或後三月。前三月,当此从五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;後三月,当此从六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。”皆云安居为三个月。
关于“中安居”,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·安居策修篇第十一》云:“十七日已去至五月十五日名中安居。”然依上文,义净三藏以为“唯斯两日(即四月十六、五月十六)合作安居,於此中间,文无许处!”且以安居之羯摩、自恣诸事验之,《行事钞》之说非是!
[10]《四分律行事钞》卷上:“律云:安居竟,自恣。则七月十六日为定……克定一期,十六日定。”以“安居竟”之后一日(十六日)为自恣日,恐系误读律文。《四分律》卷五十九:“夏安居竟,应作五事:自恣……”,并未说是“安居竟”的后一日。《寄归传》卷二《随意成规》:“(十五日)过午咸集……随意既讫,任各东西。即是坐夏已周,无劳更经一宿。”验诸余部,亦无十六日自恣之说。《增一阿含》卷二十四《善聚品》亦云:“佛告阿难曰:汝今于露地速击揵稚,所以然者,今七月十五日是受岁之日。”可知。
[11] 自恣,即说罪、忏悔。义净三藏译作“随意”。
[12] 不行“安居”者亦当入此列。然有“王难”等,不算破夏。
[13] 《行事钞·自恣篇》云:“破夏、不安居人,虽不得岁……”,且常以“破夏”与“得岁”互举,故知律宗实有此说。我认得一耆年老僧,少小出家,自以为法腊不过六岁,即此。而诸方亦习以为常。
[14]见《南海寄归内法传》卷第一“一、破夏非小”。
[15] 比丘十利:指比丘安居时和安居后应得的十项利益。《根本说一切有部律摄》卷七:“然获利时,总有八种:一、界所得利;二、立制所得利;三、依止所得利;四、安居所得利;五、僧伽所得利;六、苾刍所得利;七、对面所得利;八、定处所得利。”加上衣利、食利,共为十种。
[16] 就是说,法腊,只与受比丘戒以来之年资有关,并不关于安居、破夏与否!
[17] 然丛林至今依旧沿袭讹说而未能改!憾甚!
[18] 见赞宁《大宋僧史略·赐夏腊》:“天后朝,道士杜乂回心,求愿为僧。敕许剃染,配佛授记寺,法名玄嶷,敕赐三十夏。以其乍入法流,须居下位,茍赐虎腊,则顿为老成也。赐夏腊起於此矣!”又见宋钱易《南部新书》。
[19] 刘总事迹,见《旧唐书》卷一百四十七,《新唐书》卷二百二十五。《资治通鉴》卷二百四十一,亦载其削发事。
[20]《大宋僧史略·赐夏腊》:“长庆元年三月,天平军节度使刘总,以幽州私第为佛寺。诏以‘报恩\’为名。仍遣中官焦仙晟,以寺额赐之。总以幽父之故,神情慌匆,故造佛寺。寻奏,乞度为僧。敕赐大觉师号,仍加五十腊。此优异其人,欲令入法位高也。且律教许三人同引受戒,得法一时,尚推头名为,岂分大族、王门、子弟邪?朝廷以刘氏久据幽上,美总创知顺理,故加腊赐之,慰其意也。”
《资治通鉴》卷二百四十一:“诏赐总名大觉,寺名报恩,遣中使以紫僧服及天平节钺、侍中告身并赐之。”
[21]《大宋僧史略·赐夏腊》:“梁开平中,吴越王钱氏奏令季男出家,法名令因,敕赐紫衣,号法相大师,加三十腊。”
[22] 《汤用彤全集》第二卷,《隋唐佛教史稿》P3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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